央廣網(wǎng)北京1月3日消息(記者李洪鵬)18歲男子小帥通過某網(wǎng)絡平臺購買了一輛電動車,結果剛買12天,電動車就爆炸起火,導致小帥身亡。經(jīng)調(diào)查,該電動車此前經(jīng)過一維修店改裝,并經(jīng)過6次轉手,小帥是第7個買主。事后,小帥家人將6名賣家和維修店店主一起告到法院,要求7名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。近日,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判定所有被告均應承擔連帶責任,判決作為拼裝、改裝、轉賣車輛責任主體的7名被告,連帶承擔40%責任。

為何維修店店主和6名賣家要承擔責任?為何7名被告承擔40%責任?對此,央廣網(wǎng)記者采訪律師。

案件:男子網(wǎng)購“六手”電動車被炸身亡

2022年10月3日,小帥通過某網(wǎng)絡平臺向蔣某購買了一輛電動車。2022年10月15日凌晨2時許,案涉電動車爆炸引發(fā)火災,導致小帥受傷。經(jīng)泰興市人民醫(yī)院診斷,小帥多處三度燒傷、多處二度燒傷、累及體表90%及以上的燒傷、呼吸道燒傷,后轉江南大學附屬醫(yī)院住院治療。2022年10月17日,小帥在120救護車上經(jīng)救治無效死亡。

事后,小帥家人將6名賣家和維修店店主一起告到法院,要求7名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。庭審中,各被告都認為爆炸原因不明,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。

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火災造成小帥嚴重受傷,并醫(yī)治無效死亡。經(jīng)消防部門現(xiàn)場勘驗、認定,火災起火位置為小帥所購的電動自行車車座下方電池處,起火原因不能排除電瓶車電池故障所致。而該電動自行車系違法拼裝、改裝車輛,一開始由被告賴某所購,由被告馮某所拼裝,后轉賣給被告程某、陳某、張某、盧某、蔣某,最后轉賣至小帥處。7名被告應認識到私自改裝電動車、買賣改裝電動車可能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,但仍對電動車進行多處明顯改裝或買賣,上述被告對造成案涉電動車自燃均存在過錯,且無法證明案涉電動車自燃的具體侵權人,則上述被告均應承擔連帶責任。

法院認為,小帥明知是拼裝車仍購買使用,并在客廳對該電動車充電,亦違反相關規(guī)定,且在充電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異常情況,處置不當,應對事故的發(fā)生及其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責任。綜上,法院判7名被告承擔40%的責任,小帥自行承擔60%的責任。

泰興法院判定6名賣家和維修店店主承擔四成責任(泰興法院微信公號 央廣網(wǎng)發(fā))

為何維修店店主和6名賣家都要承擔責任?

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李紅枝律師表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另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(guī)定,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

李紅枝稱,對于電動車賣家而言,其對所出售的電動車具有質(zhì)量擔保義務,現(xiàn)車輛起火且起火原因不能排除電瓶車電池故障所致,且賣家明知車輛被改裝過的情況仍然進行銷售,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,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,并導致嚴重結果。對于維修店店主,其改裝車輛存在缺陷致人損害,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

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維律師表示,本案中,7名被告被認定為拼裝、改裝、轉賣車輛的責任主體。因為7名被告參與了電池的組裝、改造或二次銷售過程,以上行為導致電池存在安全隱患,而這些隱患與事故有直接關聯(lián),對事故的發(fā)生負有一定責任。本案中,無法證明案涉電動車自燃的具體侵權人,7名被告均應承擔連帶責任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和相關司法解釋,多名當事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,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法院認為,7名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一個整體侵權行為。因此,法院判定7名被告需對事故的發(fā)生及其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責任。

為何7名被告只承擔40%責任?

李紅枝表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(guī)定,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(fā)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但是,對于具體的責任劃分,并沒有法定的比例標準,法院在裁判時,一般會結合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主觀過錯大小、損害結果等因素,根據(jù)公平原則進行責任比例的劃分。本案中,小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明知車輛被改裝過仍然購買,并且將電動車帶至家中客廳充電,具有明顯且更大的過錯,應當承擔主要責任,所以被判定為6:4責任比例。

李維表示,本案中,對于具體的責任劃分,要判斷各因素的損害結果。小帥可能因為不當使用或維護電瓶車時發(fā)生過錯,因此需要自負一部分責任。如果電瓶車電池故障是火災的主要原因,則相關責任方(7名被告)應承擔相應責任。此外,如果可以證明某些預防措施能夠有效減少風險,但未被執(zhí)行,那么未能執(zhí)行一方將可能被判定承擔更多責任。

李維認為,最終的責任劃分也要考慮到公平性,確保判決既符合法律規(guī)定也體現(xiàn)社會公序良俗。具體到本案,法院可能認為雖然7名被告對于車輛的安全性負有一定責任,但小帥作為最終使用者,其自身疏忽也是事故發(fā)生的重要因素之一。因此,法院綜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后,作出了40%與60%的責任劃分。

編輯:王勝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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