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一男子乘坐公交車與駕駛員發(fā)生口角后,不顧全車乘客安危,掌摑駕駛員,拉拽方向盤。近日,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駕駛罪,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,緩刑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。

  2024年6月,張某喝酒后,在豐城市一街道上了一輛公交車。在公交車上,張某刷卡時卡不慎掉落,要求駕駛員李某幫其撿拾,李某正在開車,表示停車后會幫忙撿拾,張某遂心生不滿,與李某發(fā)生口角。隨后,張某在公交車正常行駛過程中,用手擊打李某臉部、頸部,并拉拽李某正在開車的手,搶奪公交車方向盤,導(dǎo)致車身劇烈晃動。當(dāng)時公交車上有10余名乘客。

  法院審理后認為,張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?cè)藛T使用暴力,拉拽駕駛操作裝置,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,危及公共安全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妨害安全駕駛罪。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認罪認罰,依法可從寬處理,減輕處罰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一款規(guī)定,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?cè)藛T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,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,危及公共安全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本案中,被告人張某在正常行駛的公交車上,與駕駛員發(fā)生口角后,沒控制好自己的情緒,對駕駛員使用暴力,并拉拽駕駛操作裝置,危及公共安全,違反法律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,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法官在此提醒大家,公共安全無小事,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時,不得實施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安全行駛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。遇到事情時,應(yīng)相互尊重、相互理解、相互包容,文明出行,自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,共同營造和諧文明的乘車環(huán)境。

編輯:谷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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